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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位于沈阳市西南部,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家电及电气、仪器仪表等十大产业集群,建设台湾工业园、宁波工业园、闽澳工业园等产业园区。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优惠政策: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批准,从 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7.5%)。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具体条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文件执行。

2

外商产品出口型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延长3年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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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的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全部税款;经营期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的所得税税款;自开始生产经营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缴回已减免所得税款的60%。
4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
外商从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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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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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用货币资金采购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额退还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开发区台商工业园特殊优惠政策
进入台商工业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北振兴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台商工业园以下特殊优惠政策:
按开发区最低土地出让金标准向企业出让用地。
对特殊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给予1~5%的财政贷款贴息。
实行“无费区”,免收工商注册及工本费、土地登记费等费用。
实行“港口开发区”政策,对于特殊重大项目,因产品出口,在开发区至港口运输费用上给予一定额度财政补贴。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开发区可出资定向为企业设计、建设厂房,企业可租可购,或先租后购。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租赁厂房,给予“免一减一”的租赁优惠政策,即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租金。
进入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的外向型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级出口加工区的特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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