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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招待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序号
台(网)种类
收费标准
1
无线接入系统1.8GHz-1.9GHz频段(FDD、TDD方式) 150元/基站
2
450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3
扩频系统2.4GHz(按核准带宽收,不足1MHz的按1MHz收) 40元/MHz/基站
4
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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