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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速沈阳软件产业发展,凡在我市的软件企业、软件学院和软件人才,除享受国发[2000]18号、辽政发[2000]29号、辽政发[2001]32号和辽政发[2002]38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一条鼓励各区、县(市)、各开发区创建软件孵化器。 入住孵化器的软件企业 ,3年内可享受免交办公用房租金,免缴水电费、采暖费,免费提供1台计算机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孵化器毕业企业在本市实施产业化,按一定标准免费提供用房两年。外埠(国外)企业 (机构、个人)来沈兴办软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

第三条我市软件企业(含在孵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五免五减半”标准用于奖励有关软件企业。

第四条金融机构向我市软件企业贷款,可享受利息金额30%的补贴,期限两年。

第五条支持在我市新建软件学院,凡3年内在我市新软件学院,按办学规模一次性给予建校、办学补贴。

第六条对获得软件及相关专业博士(或博士后)学位并在我市领办软件企业的高级人才,一次性提供2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资助。

第七条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 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认证。凡通过CMM2级以上认定企业(含2级),每过一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设立沈阳市软件产业发展“奔腾”奖。对在软件人才培养和引进,软件研发、推广及软件企业引进等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信息产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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