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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信产发〔200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信息产业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阳市人事局

沈阳市教育局

 

二○○二年一月五日

 

《沈阳市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支持沈阳市软件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软件研发、生产和经营、软件人才培训、软件出口活动或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个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均可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审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从财政预算内支出中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沈阳市软件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软件企业或个人的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采暖补贴、设备补贴、贷款利息补贴、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培训机构)补贴、高级软件人才创业资助、“奔腾”奖励资金、出口奖励资金、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及政府奖励资金等。

㈠对入驻孵化器软件企业的房租、水电费、采暖费专项补贴及新入驻孵化器软件企业电脑设备的一次性补贴。

㈡对金融机构用于软件企业软件研发和产业化的贷款贴息;

㈢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力量新建的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培训机构)一次性专项补贴;

㈣对软件企业进行政府奖励;

㈤对高级软件人才领办软件企业进行一次性资助;

㈥为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匹配;

㈦对为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㈧对软件出口企业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各司其责,共同管理。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对申报的沈阳市软件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对项目安排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七条   房租、水电、采暖、设备补贴等专项资金申请单位需按规定时限(详见第四章有关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对孵化器、软件企业申请材料按《规定》和本细则进行审查,并按时将本地区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信息产业局和市财政局;高级软件人才创业资助、贷款利息补贴、“奔腾”奖励资金、出口奖励资金及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由申请单位(个人)直接报送市信息产业局。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局组织专家小组评审后,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支持对象,由市财政局核定资金数额后,下达计划。

第九条   对高级软件人才创业资助、贷款利息补贴、“奔腾”奖励资金、出口奖励资金及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金等,由市财政专户资金支付。其他各项补贴由各区县(市)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补贴计划,先行支付50%到位后,再由市财政专户资金支付应由市财政承担的50%部分。政府奖励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根据软件企业实际纳税情况进行奖励。

第十条   浑南新区除高级软件人才创业资助、贷款利息补贴、“奔腾”奖励资金、出口奖励资金及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外,其他各项补贴按现行体制自行列支。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必须经过市有关部门的认定。认定工作包括孵化器认定、孵化器入驻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孵化器毕业企业认定、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培训机构)认定、高级软件人才认定等。

㈠孵化器的认定

⒈认定标准

⑴孵化器发展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并已制定相应的建设和实施计划;

⑵孵化器地理位置明确,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单体不小于2000平方米;

⑶孵化器发展环境优越,配套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齐全,可为入驻软件企业提供100M的宽带接入;

⑷孵化器管理规范,设有独立、完善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有能力配合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做好软件企业引进、软件企业认定、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⒉认定程序

⑴须申报资料

孵化器建设申请书、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出具正本)、发展计划书,管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具正本)。

⑵认定流程图

有关部门将对孵化器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对不合格的孵化器将取消其资格。

㈡孵化器入驻企业认定

⒈认定标准

⑴自企业首次工商注册之日起到提出入驻孵化器申请之日止未满三年;

⑵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3人;

⑶企业领办人须具备软件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软件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技术人员应具有软件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是企业的专职人员;

⑷入驻企业要有明确的软件研究开发及生产计划,并有完善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⒉认定程序

⑴须申报资料

孵化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计划,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企业员工工资手册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软件研究开发人员身份证及学历、职称的复印件,软件项目或成果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出具正本)。

⑵认定流程图

孵化企业在孵半年内必须通过沈阳市软件企业认定。

㈢沈阳市软件企业认定

⒈认定标准

⑴在我市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⑵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⑶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⑷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力量;

⑸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半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⑹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已通过省级以上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免予认定。

⒉认定程序

⑴须申报资料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书(到认定机构领取或下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即企业经营软件产品表。

⑵认定流程图

㈣孵化器毕业企业认定

⒈认定标准

⑴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其中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

⑵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20人;

⑶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⒉认定程序

⑴须申报资料

孵化器毕业企业认定申报书、沈阳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资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签定证书,或与用户鉴定的研究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复印件,企业员工工资手册复印件、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即企业经营软件产品表。

⑵认定流程图

㈤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培训机构)认定

软件学院原则上须在浑南新区新建,详见市教育局《关于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培训机构)认定办法》(附件一)。

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教育局对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培训机构)将定期进行检查评估,采取学校自查、专家评议的办法进行。通过检查评估,实行优进劣汰。

㈥软件高级人才认定

详见市人事局《软件高级人才认定办法》。(附件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即可按下述规定提出资金申请:

㈠房租、水电、采暖、设备补贴申请

孵化器用房原则上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自行解决,无偿提供。如确有困难,需新租用房屋的,其房租补贴由市与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孵化器用房产权为政府部门的,不再给予补贴);设备补贴列入市政府统一采购计划。

⒈补贴对象和标准

房租、水电、采暖补贴对象为孵化器管理机构,设备补贴对象为新入驻孵化器的软件企业。补贴面积按在孵企业员工人均8平方米计算,房租补贴标准由孵化器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局根据实际房租水平共同核定(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40元);水电补贴标准为实际发生额(每平方米每月不高于3.5元);采暖费按市政府颁布标准;每个孵化企业设备补贴不超过10000元。

⒉申请程序

房租、水电费补贴按季度申报,采暖补贴每年第三季度申报。

⑴须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书,孵化器认定证书、孵化器入驻企业通知书、企业入驻合同、企业员工工资手册、水电、采暖费用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市财政计划下达后,所在地财政部门落实本地区配套资金后,将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拨款支付凭证复印件报市信息产业局,市信息产业局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专户支付其余50%部分资金。设备补贴由所在地财政将配套资金拨入市财政政府采购专用帐户后,由市政府统一采购后,将设备拨至申请单位。

⑵申请流程图

㈡政府奖励资金申请

政府奖励资金由区县(市)级财政根据软件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列支。

⒈奖励标准和对象

奖励标准为自《规定》颁布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六到第十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对象为经我市认定的软件企业。对已经或正在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优惠期限过后,按“三免二减半”标准政府予以奖励。

⒉申请程序

奖励资金按每年申请一次。

⑴须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得税纳税清单复印件。

⑵申请流程图

㈢贷款利息补贴申请

⒈补贴标准和对象

贷款利息补贴标准为2年内利息总额(按当年贷款利率计算)的30%。补贴对象为向我市软件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

⒉申请程序

贷款利息补贴可随时申请。

⑴须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书,获贷企业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金融机构贷款支付凭证、企业贷款到位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

⑵申请流程图

㈣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培训机构)建校、办学补贴申请

⒈补贴标准和对象

软件学院补贴标准按办学规模每学生10000元人民币计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象为在浑南新区新建的软件学院创办单位;软件专业培训机构补贴标准按办学规模每学生2000元人民币计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象为办学机构。

⒉申请程序

该项补贴可随时申请。

⑴须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书,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培训机构)认定证书复印件(出具原件)。

⑵申请流程图

①软件学院

㈤高级软件人才资助申请

⒈资助方式、标准和对象

高级软件人才资助标准每人20万元(每企业限一人次)。补贴对象为在我市领办软件企业的高级软件人才。

⒉申请程序

该项资助可随时申请。

⑴须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书,软件高级人才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孵化器入驻通知书)复印件。

⑵申请流程图

㈥出口奖励申请

⒈奖励标准和对象

CMM认证奖励标准按CMM认证等级,2级以上(含2级)每过一级奖励50万元人民币。补贴对象为通过CMM认证的软件企业。

⒉申请程序

该项奖励可随时申请。

⑴须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CMM认定证书复印件(须交验正本)。

⑵申请流程图

㈦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

按辽宁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㈧沈阳市软件产业发展“奔腾”奖评选

⒈评选范围

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

⑴在我市软件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⑵从外埠(国外)引进软件企业,对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的单位及有功人员;

⑶年毕业生规模超过1000人的软件学院(软件专业培训机构);

⑷年软件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出口企业。

⒉奖励标准

根据贡献大小奖励每单位(个人)1-10万元人民币。特殊贡献的单位(个人)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⒊申报材料

突出贡献申请书及所需附件。

⒋评选流程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若干规定》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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