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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光临 www.syit.gov.cn 沈阳信息产业局网站,按此处可浏览2006年3月20日以前的内容 --

沈阳市信息产业局

沈 阳 财 政 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沈信产发﹝2008﹞16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软件(动漫)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速我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现将《沈阳市软件(动漫)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信息产业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沈阳市软件(动漫)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关于《沈阳市促进软件及动漫产业发 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激励软件和动漫企业高级人才创新创业,进一步促进本市软件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纳税且经认定的软件(动漫)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第三条 从2008年起,3年内对我市高级软件(动漫)人才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标准由市信息产业局在参照相关城市奖励办法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高级软件(动漫)人才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软件(动漫)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软件(动漫)人才奖励资金由市与区、县(市)按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共同承担,市本级负担部分由市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区、县(市)负担部分由区、县(市)负责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软件(动漫)企业中从事管理或技术工作的人员。

  2.奖励对象为申报期内工资、薪金所得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人才(含海归、外国籍员工)。

  3.连续任职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获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 申报奖励时软件(动漫)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软件(动漫)企业基本情况表。

  2.《年度软件(动漫)高级人才申报汇总表》。

  3.《软件(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报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高学历毕业(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务聘书及其他资格证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有效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纳税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并经税务机关确认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代扣代缴证明。

  6.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在向纳税地税务机关按期申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提供企业所扣缴税款的每一个人的纳税明细,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情况。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可凭代扣代缴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和“代扣代缴明细表”到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

  第九条 办理专项奖励的基本程序:

  1.申报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所需材料至所在区、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市信息产业局。

  2.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人事局、科技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将复审结果通知各区、县(市)开发区主管部门,同时在有关媒体或网站公布专项奖励获得者名单,异议期限为一周。异议期限结束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3.市政府批准后,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为企业办理奖励手续,拨付奖励资金,并将所属企业财政奖励资金到位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到账票据,对区、县(市)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给予确认,并按相应负担比例拨付市补贴资金。

  4.受奖企业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按最后确定的获奖名单及奖励标准及时兑现给受奖人。

  第十条 软件(动漫)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每年办理一次,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申报上一年度专项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奖励,并依法追究申报企业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人事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高级人才专项奖励的标准和条件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相应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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