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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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内                             容


·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曰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乙类项目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同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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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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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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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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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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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税目、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标准执行。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二)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三)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国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转让技术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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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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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内                              容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境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计的集成电路,如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可在国外生产芯片,其加工合同(包括规格、数量)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进口时按优惠暂定税率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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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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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内                             容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软件企业除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外,企业符合条件和手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软件开发企业在建期间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积极兴办软件企业的投资,可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其税率执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房租计征者,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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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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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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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额)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500元的   5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得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八百元后得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5000元的   5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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